編號:
 
融  資  租  賃  合  同
 
出租人:
       
承租人
    
鑒于:
為實現融資租賃之目的,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轉讓承租人享有所有權之設備,再向出租人租回該等設備,出租人同意上述轉讓并將該等設備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性質
本合同性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資租賃合同”,所體現的具體交易類型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項下,承租人將自有設備出售給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設備購買價款,同時承租人再將該設備從出租人處租回,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條 租賃設備
本合同所稱租賃設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出售回租設備清單》中載明的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裝備。
第三條 設備融資租賃款與設備交付
3.1 承租人同意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出租人轉讓設備,出租人同意上述轉讓。
3.2 雙方同意:設備融資租賃款按照下列第  1   項規定確認:
(1)本合同簽訂日設備在承租人賬面顯示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
(2)根據                  對設備進行價值評估的評估結果;
(3)其他:                                                                
3.3 根據上述第3.1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確認本合同項下設備融資租賃款為 億元整(小寫:),幣種為人民幣 ,出租人同意在下列條件全部滿足后 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設備融資租賃款按照承租人書面付款指令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賬戶:
(1)出租人收到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擔保文件(如有)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簽署版本;
    (2)若本合同約定承租人或其他擔保方應就本合同提供擔保,并且合同約定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手續的,出租人收到該等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3)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設備歸承租人所有的產權證明、加蓋承租人公章的原始發票復印件等出租人認為必要的文件,原始發票原件上并已加蓋出租人“物權警示”戳記;
(4)承租人已經按照本合同約定為設備辦理完畢以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足額保險,或將經出租人認可的現有設備保單之受益人轉讓給出租人,且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出租人收到上述保險單、批單等有效保險合同文件原件;
(5)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簽署的《租賃設備接受書》(格式詳見附件三);
(6)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書,該等付款通知書中應明確付款賬戶、開戶行、付款期限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3.4 雙方確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設備融資租賃款及出租人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自行繳納的稅款,其他依法應由承租人繳納的稅款(包括此后國家新開征的稅種)、費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3.5出租人按照第3.3條約定支付設備購買價款之日,設備所有權自承租人轉移至出租人,承租人簽署《所有權轉移證書(致出租人)》(格式詳見附件八),即視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將租賃設備交付給承租人,亦視為承租人接受該等設備。
第四條 租賃設備的質量瑕疵與索賠
4.1承租人同意并確認,鑒于第一條所述之本合同性質,承租人自主選擇設備和供應商并從供應商處購買設備,再將該等設備轉讓給出租人,同時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等設備。因此,承租人應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承擔全部責任。如原供應商所交付之設備在品質規格、技術性能和質量、數量等方面不符合原供應商和承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或在上述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等,由承租人負責直接向供應商提出索賠,出租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4.2 雙方確認,若承租人根據上述第4.1條向供應商提起索賠,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和/或訴訟,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應當將索賠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4.3 承租人同意并確認,無論承租人是否依據上述約定向供應商要求索賠,無論該等索賠是否在進行中,也無論承租人是否能夠通過該等索賠獲得充分賠償,均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亦不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義務。
第五條賠償
5.1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設備期間,對承租人及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全部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賠、訴訟、或墊付費用(包括律師費),導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承租人應無條件立即給予賠償。
5.2 承租人的上述賠償義務在本合同被撤銷、終止或屆滿后繼續有效。
第六條 租賃期限與起租日
6.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第七條項下所有租金和應付款項之日止;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選擇留購租賃設備或獲得租賃設備所有權的,則至出租人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致承租人)》(格式詳見附件七)之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附件二《租賃附表》列明的租賃期限屆滿為止,共計60個月。
6.3 起租日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第3.3條約定向承租人支付設備融資租賃款之日的第一個15日。
第七條 租金與其他款項
7.1 承租人同意并確認按照《租賃附表》的約定按期足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對此不得有任何扣減或抵銷,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遲延支付租金或縮短、延長支付期限。
7.2 雙方同意并確認,租金具體金額以《租賃附表》中的約定為準。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項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承租人須按期足額支付且不得附有任何抵銷或反索,并須按照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項下的每一指示支付。
7.3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附表》所規定的金額、幣種、時間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租賃附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5)日向承租人發出《租金支付通知書》(格式詳見附件四)。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以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金額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該等通知書與《租賃附表》所載內容不一致,均以《租金支付通知書》為準。承租人應保證租金按《租金支付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到達出租人指定賬戶,如有延遲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承租人確認,該等通知書并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條件,出租人未及時發出《租金支付通知書》,或承租人未能或遲延接到該等通知書,不影響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責任,承租人仍應按照《租賃附表》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
若租金支付日為法定節假日,租金應于該租金支付日的前一個營業日支付。付款時發生的包括銀行費用在內的其他從屬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如出租人變更指定賬戶,則應以不少于提前十五(15) 日書面通知承租人變更后的其他賬戶。
7.4 本合同項下年租賃利率為(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   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浮)。租賃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時,出租人將對租賃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調整。利率調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利率調整日當期租金金額不變,從下一期租金開始,每期租金均按調整后的數額計收。
對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調,則按新的租賃利率做相應調整,如遇利率下調,則按原租賃利率執行。
利率調整時,出租人無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應向承租人發出《租金調整通知書》(格式詳見附件五)。承租人在此確認,承租人同意《租金調整通知書》內容并據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該等《租金調整通知書》與本合同及《租賃附表》或《租金支付通知書》不一致,以該《租金調整通知書》內容為準。
7.5 租前息的計算、支付和調整方式為:自出租人支付設備融資租賃款之日至起租日為租前期,承租人應支付租前息。承租人應于起租日將租前息一次性付清,租前息的計算方式為以出租人支付的設備融資租賃款為本金,按照租賃利率及租前期時間計算所得的利息。租前息的調整方式與租金相同。
第八條租賃設備的所有權
8.1 無論承租人是否簽署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證書(致出租人)》,自出租人支付設備購買價款時,出租人即成為租賃設備的唯一所有權人。至此,承租人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為設備所有權人或允許任何使他人合理認為承租人為設備所有權人的事件發生。
8.2 承租人應在租賃設備上設置出租人為設備所有權人的標志,并保證其不被移走或對其進行遮蓋,以防止侵害出租人對設備所有權的事件發生。如任何第三者由于非出租人原因,對租賃設備主張任何權利而引起的經濟、法律糾紛,概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并應承擔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為保障出租人所有權,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配合出租人辦理租賃設備或租賃交易相關登記。
8.3 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設備附合于其他動產、不動產上或對設備進行的任何改裝、添加后的任何附加物、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均歸出租人所有。
8.4 出租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通過合理的方式對租賃設備進行檢查、檢驗以查明設備狀況和確信租賃設備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該等檢查、檢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或其授權人進行現場檢查、檢驗,或要求承租人定期出具關于設備現狀的書面報告,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所有檢查、檢驗時間應計入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內,若出現與本合同或設備有關的人員、財產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設備遭受損壞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出具書面報告、處理意見及相關材料。
8.5 出租人有權在設備上設置抵押等他項權利,本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第九條租賃設備的占有、使用
9.1 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對設備的占有使用,如發生第三人由于出租人原因對設備主張權利而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設備的情況,出租人有義務及時排除該等情況,如承租人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的給予賠償。
9.2 承租人應在《租賃附表》規定的地點范圍內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書或操作手冊使用設備,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員操作設備,并保證設備處于完好運轉狀態。承租人應承擔因對設備的占有使用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9.3 承租人僅按照設備的設計用途及正常商業用途使用設備。
9.4 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1)轉讓、轉租設備或在設備上設置任何抵押等他項權利或將設備投資給第三人或允許其他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設備所有權的事件發生;
(2)將設備遷離本合同的約定地點或允許他人占有使用設備;
(3)將設備作為承租人承擔其民事責任的財產或若發生承租人破產時將設備納入承租人破產財產范疇;
(4)將設備用于非法用途;
(5)對設備進行任何增加、拆改、添附等(正常維修保養除外),不得改變設備的外觀、性能、品質等。
9.5 無論承租人是否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于租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設備所有權,在租賃期間及全部租賃債務清償完畢前,承租人不得以租賃設備所有人或未來所有人等身份就租賃設備簽訂任何文件或出具任何承諾或為任何其他處分行為。
第十條 租賃設備的保養、維修
10.1 承租人應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對設備及其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設備保養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保養所產生的一切良性效果均屬于出租人。
10.2 在租賃期限內,若發生設備損壞或耗損需要進行修理時,承租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若需更換設備零部件時,承租人必須自行承擔費用使用同規格、同型號的或為設備而設計的改進型或先進型的零部件代替原部件,以保證該等更換不會降低設備的價值。
10.3 因上述維修、維護和保養對設備進行的任何更換、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裝置和服務,自動成為設備的組成部分并自動免費轉歸出租人所有。
10.4 承租人上述維修、維護和保養行為對租賃期間的持續計算、承租人支付義務及本合同履行不發生影響。
第十一條 設備的毀損及滅失
11.1 承租人確認,自承租人接受設備之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為止,承租人應承擔設備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投保范圍內的風險或其他未投保風險。若發生該等毀損、滅失情形,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義務不受任何影響。
11.2 如租賃設備因任何原因(該等原因包括出現毀損,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自行承擔費用按照出租人的如下選擇之一進行處理。在該等處理期間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義務等不受任何影響:
(1)將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
(2)更換經出租人認可的與租賃設備同等狀態、性能和價值的物件。更換后的設備自動免費成為出租人所有的財產,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所有權不持任何異議,同時保證出租人對該等更換后的設備所享有的權利不受任何其他第三人的影響。承租人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要求標識公示和維護出租人所有權,并承擔相關義務及責任。
11.3如出租人依據合理判斷認為設備因任何原因(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賃設備遭遇不可抗力、戰爭)出現滅失或毀損導致無法從物理上或從經濟上修復至正常使用狀態時, 則出租人有權選擇如下方式之一處理:
(1)終止本合同項下租賃,并向承租人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格式詳見附件六),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違約金、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應立即按照《終止租賃通知書》中規定的款項一次性全部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賬戶。在承租人履行完畢上述款項的支付義務后,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自動解除。
(2)要求承租人自行承擔費用替換與原設備在性能、價值上相同或比原設備先進的設備,該等替換設備自動成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符合本合同項下對租賃設備的任何約定,本合同項下租賃繼續進行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受任何影響。
第十二條保險
12.1 承租人應自行承擔費用按照如下要求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購買一切險
(1)若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未能對設備投保的,承租人應當自本合同生效后15日內辦理完畢以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事宜;若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已投保的,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根據本合同約定辦理變更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事宜;
(2)保險金總額應始終不低于設備的重置成本。該等保險應持續有效,若需續保,承租人應在每次保險到期前15日內辦理續保事宜;
(3)就上述11.2(2)替換設備承租人應即時并自付保險費購買保險,出租人為所有權人和第一受益人;
(4)若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或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款項,承租人應繼續按本條約定為租賃設備投保。
12.2 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立即向出租人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單以及其產生的保險費收據的副本。
12.3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本條約定為租賃設備投保或續保,出租人可自行投保或續保,承租人應承擔一切費用,并應在該等費用發生后或經出租人要求后(以較早者為準)    日內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
12.4 無論任何原因造成沒有保險、保險合同無效、被撤銷或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以及保險金額不足等,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承擔所有的風險、責任和費用,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義務及其他義務均不受任何影響。
12.5 保險事故發生后,承租人須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和出租人,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保障出租人領取保險金。
12.6 出租人領取的保險金應按如下順序支付如下款項:
(1)在發生本合同第11.2條或第11.3條第(2)項情況下,按如
下順序償付所有款項:
 (a) 第1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11.3條第(2)項所需的相關費用;
(b) 違約金;
(c) 已到期未付租金;
(d) 其他應付款項
(2)在發生本合同第11.3條第(1)項情況下,按照如下順序償付第11.3條第(1)項下所有款項:
(a) 違約金;
(b) 已到期未付租金;
(c) 全部未到期租金;
(d) 留購價款;
(e) 其他應付款項
若出租人取得的保險金不足以償付上述費用和款項,承租人仍有義務對不足部分承擔支付義務或向出租人進行補償,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公司拒賠或賠付不足部分。
12.7租賃期內,如果租賃物設備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出租人與承租人另就保險賠付事宜作如下約定:
如果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正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融資租賃相關費用,不論租賃物設備是否能夠復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狀態,保險賠償金歸承租人所有。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出租人的陳述與保證:
(1)出租人是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我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正式組建并有效存續的金融租賃公司,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出租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利和批準;
(3)出租人為簽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內部措施,其簽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經正當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約束出租人;
(4)出租人對租賃設備的任何狀況,包括適用性、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是否能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陳述和保證。
13.2 承租人的陳述與保證:
(1)承租人是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正式組建并有效存續的公司,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承租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利和批準;
(3)承租人為簽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內部措施,其簽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經正當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約束承租人;
(4)承租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不會與如下規定發生沖突,導致對該等規定的違反或構成不履行該等規定:
① 截至本合同簽署之日適用于承租人的章程或規章的任何規定;
② 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任何政府機關或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③ 承租人作為一方當事人或受之約束的任何協議或合同的任何規定。
(5)承租人保證出租人支付租賃設備融資租賃款前,對設備享有唯一所有權;
(6)承租人保證出租人支付租賃設備融資租賃款時,租賃設備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查封、扣押、被強制執行、被監管、投資入股等權屬瑕疵或障礙,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
第十四條擔保
14.1 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租金支付義務和其他義務,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擔保。
14.2  承租人      委托為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義務的保證人,保證人對承租人     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內容詳見出租人與簽訂的《保證合同》。
14.3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果保證人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原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14.4 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違約金、留購價款和/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出現其他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根據情況自行選擇行使要求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權利。
14.5 若承租人或擔保人信用度下降、擔保物價值下降或其他導致出租人需合理保護其權利的事件發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擔保作為上述擔保的補充或替代上述擔保,承租人應立即滿足該等要求。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5.1.1 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賃設備融資租賃款,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出租人應賠償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15.1.2 由于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行使對租賃設備的占有權,承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也可以要求順延租期。出租人并應賠償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15.2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5.2.1   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到期應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未能按期償付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費用時,承租人應就逾期未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二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15.2.2   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提供擔保,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15.2.3   本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向出租人表示其將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出租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承租人又未能補充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或補充提供的履約擔保不足以保證本合同履行的,視為承租人預期違約。
15.2.4當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視為承租人根本違約:
(1)承租人連續    期或累計    期未按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2)承租人向出租人在本合同中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真實、不全面包括但不限于對租賃設備價值、質量、權屬等方面的陳述或保證);
(3)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八條出租人租賃設備所有權關于不得移走、遮蓋或不設置所有權人標志,拒絕出租人檢查租賃設備或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自行對租賃設備進行附合、混合、加工等,經出租人書面通知后     日內仍未采取措施糾正;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關于租賃設備占有使用的規定;
(5)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關于租賃設備保養與維修的規定,經出租人書面通知后     日內仍未采取措施糾正;
(6)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履行投保義務;
(7)出租人合理認為承租人已提供的擔保降低或喪失擔保信譽或擔保能力的,經出租人通知后    日內承租人仍未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擔保;
(8)承租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經出租人書面通知后   日內仍未采取措施糾正;
(9)承租人有其他嚴重損害租賃設備和出租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5.2.5  若承租人發生預期違約或根本違約,承租人立刻喪失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人除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外,還有權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救濟方式:
(1)提前終止本合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項時,按照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租金、留購價款的順序予以清償;或
(2)提前終止本合同,有權取回或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賃設備,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或
(3)通過司法途徑強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費用(包括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及因清收而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等);以及
(4)采取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
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不影響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亦不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依法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15.2.6 若發生上述第15.2.5條第(2)項情況時,承租人應將租賃設備以及所有相關的手冊、文件和記錄交付給出租人,并使設備保持本合同規定的狀態。若承租人不按照約定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設備,出租人(包括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權直接進入到租賃設備放置地點取回租賃設備。不管是承租人自行返還租賃設備還是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賃設備,出租人均有權通過銷售、再租賃、或其他方式處理租賃設備,承租人同意并確認出租人的上述租賃設備處理方式和與所得的處理價款。
對于租賃設備處理價款,出租人有權按如下順序支付:
(1)出租人因實施取回、轉移、保管、修理、處理租賃設備或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全部成本(包括律師費),費用和支出;
(2)承租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
(3)其他任何應付未付款項。
若處理價款不足補償出租人的上述款項,承租人仍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賠償,若有剩余,歸承租人所有。
雖然出租人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項下承租人其他義務,且承租人應當承擔出租人采取該等措施所支出的相關費用,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訴訟(仲裁)費等。
第十六條 合同權利的轉讓、質押與租賃設備的抵押
16.1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租人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質押給第三人,或將租賃設備抵押給第三人,出租人的上述轉讓、質押或抵押不得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在此確認,出租人轉讓、質押或抵押行為無需取得承租人書面同意,且前述行為一經發生,出租人僅須立即書面通知承租人,無須屆時取得承租人進一步的書面同意,承租人即應放棄其對出租人行使上述權利的對抗權利,并配合出租人上述權利的行使。
16.2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質押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重大變故的處理
17.1 承租人與任何第三人所簽訂的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與第三人所簽訂的任何合同項下未能支付其所欠款項,并且此種情況有可能會嚴重不利地影響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承租人又未能補充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或補充提供的履約擔保不足以保證本合同履行的,出租人有權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5.2.5條所列之救濟措施。
17.2 如承租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立即通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恢復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承租人不能在該時間內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出租人有權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5.2.5條所列之救濟措施 :
(1)承租人發生關閉、停業、停產、減資、分立、破產等變更情況或者承租人停止經營任何主要部分的業務,或者承租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關破產、歇業等申請等情況,或承租人經濟狀況發生實質性惡化;
(2)承租人重組、兼并收購、合并、對外擔保或轉讓其所有或實質性資產,且影響到合同債務的正常履行;
(3)租賃設備被凍結、被扣押、被執行、被查封或出現其他影響租賃設備正常運營的情況,并且承租人在此項情形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未能消除前述情形;
(4)承租人非正常及違反公平原則出售、轉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業務或資產,或者承租人的財產或權利的全部或任何實質部分被沒收、扣押、征用、查封、強制執行或被剝奪,導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足以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5)承租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任何欺詐行為;
(6)承租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到合同債務的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項。
17.3 出現本合同17.1、17.2條情形,承租人未立即通知出租人,并不影響出租人自行獲知上述情況后立即采取本合同17.2.5條所列措施,但承租人應承擔怠于通知出租人而給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賠償責任。
17.4 承租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
第十八條 租賃設備的征用和征收
18.1 租賃期限內,如由于國防動員需要等原因導致租賃設備被政府征用,雙方可根據政府征用情形對本合同的繼續履行、中止或終止進行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本合同將被認為從政府下令征用之時起終止。政府支付的相應補償及優惠政策屬于出租人所有,所有政府補償應首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的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政府補償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項的,差額部分應由承租人補足。在出租人得到上述所有款項后,設備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
18.2 租賃期限內,如由于設備被政府征收,導致出租人喪失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本合同將被認為從政府下令征收之時起終止。政府支付的相應補償及優惠政策屬于出租人所有,所有政府補償應首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的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政府補償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項的,差額部分應由承租人補足。
第十九條 期滿選擇
19.1 租賃期限屆滿,在承租人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后,雙方約定租賃設備按如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1)以象征性價格 1 元由承租人留購;
(2)自動歸承租人所有;
(3)其他:                                  
19.2 承租人履行完畢其在本合同項下所有義務后,承租人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出租人對設備不做任何保證。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和保守商業秘密
20.1 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及時向出租人提供如下文件的正本:
 (1)年度財務報表;
(2)半年度財務報表;
(3)季度財務報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終審計報告。
20.2 無論出租人是否要求,承租人在發生重大投資、并購、分立、減資、資產處置,以及訴訟(仲裁)、關閉、停業、停產及破產等事宜時,應當在決策確定前或(非由承租人決策、決定的)事項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書面通報相關情況。
20.3 雙方承諾:對本合同涉及的有關商業內容包括合同內容、對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披露的信息等給予充分保密,并保證不以任何形式(文章、講演、報告或其他任何途徑)公開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21.1 發生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方并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
21.2 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和損失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
21.3 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因該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在不可抗力影響程度內,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不可抗力并不能免除受影響一方在該等事件發生前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履行的義務。
21.4 不可抗力結束或影響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其他方。各方應在不可抗力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期限相應延長。
21.5 如不可抗力影響持續超過30日致使其中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書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22.1 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解釋。
22.2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應適用下列第條之規定:
(1)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選擇由                   進行仲裁;
(3)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23.1 雙方均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所有條款,而且均已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說明。
23.2 本合同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法人公章后生效。
23.3 凡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另行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前述的修改、補充或變更應被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3.4 雙方在此鄭重確認,除本合同有約定外,無論出現任何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附件和份數
24.1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融資租賃設備清單 
附件二租賃附表
附件三租賃設備接受書(格式、無正文)
附件四租金支付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附件五租金調整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附件六終止租賃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24.2 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出租人執  3 份,承租人執份,保證人執  1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通訊
25.1 若承租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
25.2 本合同項下須做出的各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發送至有關方的下述地址或電傳或傳真號碼(或該收件人提前  10   日通知對方的其他地址、電傳或傳真號碼)處:
致出租人:
致承租人:
 
    25.3 在本合同項下按上述地址向有關方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被視為送達:
(1)如果以信件形式發出,在實際送達相關地址時視為送達;
(2)如果以電傳形式發出,在發出并收到確認回執時視為送達;
(3)如果以傳真形式發出,在發出時視為送達。
第二十六條  簽訂地點
26.1 本合同簽訂地點為   市   區。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
                   無                                                                                                            
 
出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承租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附件一:融資租賃設備清單
 
融資租賃設備清單
 
 
資產名稱
資產類別名稱
入賬日期
資產原值
凈 值
 
 
 
54,908,069.47
48,638,669.10
 
 
 
61,316,392.74
51,156,218.98
 
 
1
113,324,340.76
101,991,906.68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2010年3月30日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2010年3月30日

附件二: 租賃附表
租賃附表
融資租賃合同編號:
租賃設備
詳見附件一“租賃設備清單”
設置地點
北京
起租日
2010年  月   日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60個月,還租期共計20期,自起租日起算。
租前息及租金
幣種: 人民幣 
租前息總額:                元;(起租日一次性支付)
(計息天數*實際放款金額*租賃利息/360)
租金總額:                
租金支付期間:每季度支付一次,付;
每期租金金額:       元,共計      
所有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應當支付至出租人如下銀行賬號:
開戶行:           
戶名:
銀行賬號:
租金支付表:
如租金付款日為非工作日,租金應于該租金付款日的前一個工作日支付。
租前息  付款日:起租日   金額=放款本金×租賃利率/360×放款日至起租日日歷天數
租金
付款日
租金金額
第1期
月  15   日
元;
第2期
月  15   日
元;
第3期
月  15   日
元;
第4期
月  15   日
元;
第5期
月  15   日
元;
第6期
月  15   日
元;
第7期
月  15   日
元;
第8期
月  15   日
元;
第9期
月  15   日
元;
第10期
月  15   日
元;
第11期
月  15   日
元;
第12期
月  15   日
元;
第13期
月  15   日
元;
第14期
月  15   日
元;
第15期
月  15   日
元;
第16期
月  15   日
元;
第17期
月  15   日
元;
第18期
月  15   日
元;
第19期
月  15   日
元;
第20期
月  15   日
元;
 
 
租金調整方式
租賃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時,出租人將對租賃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調整。利率調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利率調整日當期租金金額不變,從下一期租金開始,每期租金均按調整后的數額計收。
對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調,則按新的租賃利率做相應
調整,如遇利率下調,則按原租賃利率執行。
留購價款
人民幣元整(1.00元)。
 
出租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2010年3月30日
 
承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2010年  月  日

附件三:租賃設備接受書(格式、無正文)
 
 
租賃設備接受書
 
  我公司已于         日收到             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設備(見該合同附件一《融資租賃設備清單》)并予以接收。
  我公司確認上述設備質量完好,符合                    號《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設備的各項要求。
 
 
(承租人公司名稱):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租金支付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租金支付通知書
                                       編號:
致:                 
關于:編號為                   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租賃附表項下第     期租金支付事宜
根據我公司和貴公司于      日簽署的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租賃附表規定,第   期租金即將到期,具體內容見下表:
期次
租金金額(人民幣)
租金付款日
  期租金
 
 
 
請貴公司按上述內容將該期租金按時支付至我司如下賬號::
開戶行:
戶名:
銀行賬號:
我公司聯系人:
              電話:
               傳真:
提請貴公司注意,如貴公司遲延支付,則我公司可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按逾期未付款項日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
                        
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租金調整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租金調整通知書
                                                     
                         編號:            
致:                    
關于: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租賃附表項下租金調整事項
按照我公司和貴公司于         日簽署的編號為       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租賃附表,鑒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   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于         日作出調整,調整后的   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     。因此,從第   期租金開始,我公司特此對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附表項下的租金作以下調整:
調整后租金支付表:        
 
 
 
融資租賃合同規定的詞語及各項內容適用于本通知書時,具有相同的含義。
 
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終止租賃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終止租賃通知書
 
致:                  (承租人名稱)
關于: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終止租賃事項
   根據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第   條規定,我公司決定終止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事項,貴公司應當在         日前一次性付清下述款項:
①截至         日前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即人民幣  
       和違約金,即人民幣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總額,即人民幣             
③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       款項,即人民幣           
上述款項合計人民幣              ,請貴公司將上述款項按時支付至我公司如下賬號:
 
開戶行:
戶名:
銀行賬號:
我公司聯系人:
電話:
傳真:
 
提請貴公司注意,如貴公司遲延支付,則我公司可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貴公司付訖上述款項之日,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自動終止,貴公司在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自動解除,設備的一切利益歸貴公司所有。
特此通知!
                              
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